第45章 受人欺负(3/4)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青山县桂山镇吕圩子村三组耿震天3。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桂山镇聚丰石材厂)从事石材开采加工生产经营。

土地位置:位于吕圩子村东山头西坡,土地南侧相邻责任田承包人:赵德才;土地北侧相邻责任田承包人:李五洲。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三十年。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1万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五千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五万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吕圩子村民委员会、桂山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桂山镇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桂山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九、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之后的便是签字内容,看得出来,耿家已经把自己的厂名什么的弄上了,就等着耿家建的父亲签字了。

一签字就生效!

“娘!不能签字!我就不信还真没有王法了!”耿家建愤愤地说。

耿家建看了一遍所谓的协议,一条条的条款,看似严格公正,却条条都是霸王条款。

“这还不如明抢呢!”耿家建气愤地说。

母亲叹了口气,“其实签不签都无关紧要了……”

“怎么了?”耿家建问。

“山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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